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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浩月
年已九旬的李泽厚,突然成为上周的文化热门人物,一纸声明,让这位著名学者成为舆论焦点。在经历了一圈李泽厚发布补充声明、被声明方回应、李泽厚晒合同之后,李泽厚是否被侵权的“罗生门”接近真相大白,由“出版权、改编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”等构成的财产权,以及由“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、尊重作品权”等构成的人格权,通过这一事件得到了一次传播与普及,也让非专业人士,对涵盖上述各种权利在内的“著作权”,有了一次充分的了解,当然,也对出版界存在的著作权纠纷由了一定的认识。
一切因为一份由李泽厚亲笔起草的“特别声明”而起,这份声明5月29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“刘悦笛”上,在当天即引发广泛关注,李泽厚的九旬高龄和他著名学者的身份,是这份声明立即刷屏的原因之一,比起一下子难以说清的著作权问题,李泽厚先生有没有受委屈,是首批关注者的关心重点。
在李泽厚的声明里,是能看得出“委屈”成分的,他使用了比较坚定的语气,表示自己从未出版过《美的哲学》一书,以后也不会有,某出版社出版的《美的哲学》三卷本,既未通知他,也不知是如何选择、安排、改动、删窜的,所以他不能承认这本书是他的著作,对此也不负任何责任。并称此事涉及的法律问题,当由律师考虑。
这份声明的发表,带有“匆忙”和“焦急”的色彩,从字面意思理解,容易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:《美的哲学》是一本盗版书,包括书名与内容在内,均与李泽厚没有多大关系。或是出于担心给读者造成误导,李泽厚当天又通过“刘悦笛”公号以留言形式发表了“补充声明”。
对比上一份声明,“补充声明”的内容与观点清晰多了,通过“补充声明”,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发生了什么状况,原来《美的哲学》收录的内容,是李泽厚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及九十年代的旧作,版权则已归属台北某书局,但鉴于该书出版未得到作者同意,改窜书名及篇章内容,导致不能如实表达作者的观点和看法,容易给读者造成误导,也有损于作者,所以李泽厚说,“我有权利声明不承认它们仍属我的著作。”
通俗地讲,虽然《美的哲学》流淌着李泽厚的“血液”,但李泽厚不承认该书是他的“孩子”。无论书出版之前还是之后,作者都没收到通知,没权参与自己作品的修改,当然,版税收入也可能旁落,这样事发生在任何作者身上,作者都难以接受,李泽厚也不例外。
北京某传媒公司反应速度很快,在李泽厚声明发布的当天,也紧急发布了一份声明,这份声明梳理了《美的哲学》一书的版权来源链:这家传媒公司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署了出版与发行合同,而某电子商务公司所拥有的李泽厚作品出版授权协议,来自于台湾某图书局,台湾这家书局的李泽厚作品著作权,属于李泽厚本人转让,至于出版《美的哲学》一书的出版社,则是北京这家传媒公司授权的。
这一系列著作权的转让、授权、再授权乍看上去令人眼花缭乱,但其实链条还是蛮清晰的。一场发生于2013年的官司,或能作证李泽厚部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:1994年,李泽厚与台湾一图书公司签署了《著作财产权让与契约》及《著作财产权让与证明书》,将《美的历程》《华夏美学》《美学四讲》等10部作品,以《李泽厚论著集》名称转让给台湾某书局,并收取了转让费用,2010年,国家版权局向台湾某书局颁发了《著作权登记证书》,证实该书局永久取得了《李泽厚论著集》的“著作权财产权”,但在2007年,天津某出版社从李泽厚那里得到了出版合同,并随后印刷出版了包括《美的历程》在内李泽厚的四本著作,台湾某书局知情后将天津某出版社告上了法庭,法院判决天津某出版社侵权,停止销售图书,赔偿原告损失,这就是当年被媒体报道的李泽厚作品著作权“一女二嫁”案。
2013年的这场官司很容易看懂:李泽厚认为台湾某书局只能在台湾地区出版他转让著作权的图书,当时法院认为,虽然后期合同没了“全世界中文版(含繁、简体字)”字样,但“契约商议在先、支付稿费行为在先,”台湾某书局对写进合同的李泽厚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是合法拥有的,所以,后来者尽管有作者的书面同意,也侵犯了台湾某书局的权利。
伴随李泽厚最新的声明,2013年的官司被旧事重提,台湾地区出版公司与作家们的关系,也成为话题之一,在过去,台湾出版公司与作家是可以相互帮忙的友好关系,出版公司可以为作者预付稿费帮作家度过难关,作家也时常会以优惠的条件将著作权转让给出版公司,因为有友情的温度在,所以他们之间的合约未免有潦草的可能性,这为以后的纷争埋下了伏笔。
金庸去世后李泽厚在悼念文章中写金庸“小气”并拒绝金庸赠金之事,也顺带被打捞了出来,但这件事只能徒增李泽厚最新声明引发事件的口水仗色彩,与事件主体并无任何联系。
《美的历程》是李泽厚最重要的代表作,此书1981年首次出版后引发震动,被冯友兰评价为“一部大书”,迄今不仅畅销数十万册,也是了解中国文学、哲学、文化的一部必读的思想之书。
《美的哲学》很容易被当成比肩《美的历程》的出版物来看待,但《美的哲学》这个书名从未从李泽厚口中透露过,其中蹊跷可想而知。
据比对,这次新出版的《美的哲学》,其实是李泽厚《美学论集》的翻版。《美学论集》1980年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,此次新版与1980版的《美学论集》内容高度相近,仅有个别篇目做了删减。但新版出版方在腰封上写的宣传语“中国美学大师李泽厚成名之作,‘美学四书’之遗珠”,容易给读者造成误导,导致部分读者误认为是未出版过的新作。
《美的哲学》的出版方作为一家正规出版社,对于图书出版的流程应当是很熟悉的。比如:出书需要拿到作者的文稿、得到作者的允许,这是常识,况且作者还在世,同时拿到联系方式并不是多么困难。而从李泽厚的声明看,这次出版社压根就没和作者打招呼,直接把稿子拿过来就印刷使用,虽然有来自某传媒公司的授权书,但并不能撇清出版社在流程上有欠考虑。
即便与作者、著作权代理机构谈妥、搞清楚了权利关系,签订了无可挑剔的合同,可作为新的出版物,也应就图书内容的修改增删等工作,与作者保持密切沟通。《美的哲学》收录的文章作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,不排除作者的观点与理念发生变化,有想要修改的愿望,这个愿望应得到出版方的尊重,以更新后的内容呈现给读者,也是对作者与读者的负责。
“既未通知本人,也不知是如何选择、安排、改动、删窜的。”李泽厚的声明虽短,却把出版社的问题全说明白了,他这次没有谈财产权,也没说署名权有问题,而是著作权中人身权的主要构成部分: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、尊重作品权,这三个权利是永久属于作者的。
李泽厚作品著作权有陈年隐情也好,有后边的官司纠纷也好,甚至对于他个人的评价,都不影响这次他所发布的声明合理性、正当性,一位写作者可能左右不了自己的作品被印刷、销售,但作者的人格、作品的人身权等,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,获得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,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违背作者意愿,出版一本连作者都不承认、不接受的图书。
前些年,出版界乱象丛生,最近几年好了不少,但此例表明,出版界的某些违规乃至违法操作,还在默默运行着。发生在李泽厚身上的这起著作权人身权维权行动,应该在出版界引起深度思考,面对老问题,如何用新办法来解决?在进行情理讨论的同时,不妨多用对法律的解读,来避免类似尴尬的事情再次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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